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協議

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協議(以下簡稱 “本協議”)是長橋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本公司” 或 “長橋香港”)與長橋香港客戶(以下簡稱 “您” 或 “投資者” 或 “客戶”)) 就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相關事項所訂立的有效合約。投資者通過長橋香港平台頁面點擊確認或以其他方式選擇接受本協議或於,即表示您與長橋香港已達成協議並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約定內容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已經發布或將來可能發佈的各項規則、頁面提示、操作流程、公告和通知(以下統稱 “本協議”)。

在接受本協議之前,請您仔細閱讀本協議的全部內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協議的任意內容,或者無法準確理解長橋香港對條款的解釋,請不要進行後續操作。

1. 釋義

在本協議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客戶協議所定義的詞彙在本協議具有相同涵義。

在本協議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本服務」,是由以下服務組成:

長橋香港通過綜合評估客戶的基金賬戶內之貨幣基金持倉 (不包含客戶通過基金組合投資的貨幣基金) 及長橋香港實際運營情況等信息,計算出客戶可用於證券交易與認購新股的購買力;以及

當長橋香港評估發現符合觸發條件時,為客戶發起貨幣基金自動贖回申請,並將贖回後所得款項存入客戶之證券賬戶。

「統一購買力」: 是指將客戶同時持有港股,A 股及美股孖展帳戶的購買力以及貨幣基金持倉購買力 (詳見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本服務定義下第一項) 綜合計算所得出的購買力

「觸發條件」:是指客戶之保證金證券賬戶出現以下情況︰

客戶之證券賬戶出現欠款;或於客戶之證券賬戶內,其現金結餘扣除因參與新股認購而被凍結之購買力後出現負值 (合稱「欠款」)。

「自動贖回申請」:是指系統從客戶之基金賬戶發起與其證券賬戶欠款金額對等的貨幣基金份額的贖回申請 (不包含客戶通過基金組合投資的貨幣基金)。

「評估時間」:是指長橋香港每日於其不時指定之時間對客戶之證券賬戶評估是否觸發自動贖回申請的時間,具體時間以長橋香港於平台上公佈為準;或如客戶參與新股認購,長橋香港於對應現金認購扣款日或孖展認購扣款日 (視乎客戶參與認購方式) 進行扣款前對客戶之證券賬戶評估是否觸發自動贖回申請的時間。

「基金每日贖回上限」:是指受限於長橋香港與基金產品發行人、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經理或分銷商簽訂之協議,不同基金存在不同的每日最高贖回上限。

「自動贖回申請處理金額上限」:是指系統就自動贖回申請所設置的總贖回金額上限。

「平台」: 是指長橋香港向其客戶提供服務的交易平台及/或長橋香港官方網站。

2. 服務條款

客戶知悉及同意,長橋香港通過綜合評估客戶之基金賬戶內之貨幣基金持倉計算得出客戶保證金證券賬戶之新增購買力,新增購買力可用於證券交易或新股認購,惟新增之購買力可能受實際運營情況或其他相關因素影響而有所調整,長橋香港將全權酌情認定客戶之新增購買力。

客戶知悉及同意,長橋香港將於評估時間對客戶之保證金證券賬戶進行評估。客戶授權長橋香港,如評估發現符合觸發條件,即為客戶發起自動贖回申請,並將贖回後所得款額存入客戶之證券賬戶 (「常設授權」)。長橋香港將不時全權決定其每日評估時間、客戶賬戶內基金贖回先後次序及自動贖回申請處理規則。

客戶知悉及同意,本服務是統一購買力的其中一部分, 當客戶通過平台頁面點擊確認或以其他方式選擇同意開通統一購買力時,即表示客戶同意本協議。

若客戶為:

(a) 專業投資者,常設授權將持續有效,直至客戶退出/關閉本服務;

(b) 非專業投資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不超過自確認同意常設授權之日起十二 (12) 個月,客戶退出/關閉本服務將被視為通知長橋香港終止該常設授權。

客戶理解並同意,在常設授權 (視適用情形而定) 到期後,如果長橋香港在常設授權到期日前至少十四 (14) 日向您發出書面續期通知,提醒您常設授權即將到期並將續期,而您在到期日前未提出異議則視為您同意續期,則該等常設授權應被視為續期十二 (12) 個月而無需您書面同意。

客戶知悉,受限於基金每日贖回上限、自動贖回申請處理金額上限或其他因素,自動贖回申請可能未能完全執行。客戶知悉及同意,如最終未能完全執行自動贖回申請,證券賬戶仍可能存在欠款,客戶仍應向長橋香港繳付賬戶之欠款、適用利息及/或費用。

客戶理解並同意,對於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的開通及關閉等操作,均需要遵守長橋香港在網站、本應用程序、業務場景頁面上公佈的與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相關的提示和規則。您可申請開通及關閉本服務。如客戶關閉統一購買力, 即本服務亦會一併關閉。本服務一經關閉,將被視為終止本協議。

客戶理解並同意,如因您的長橋香港賬戶或其他指定賬戶狀態不正常(包括但不限於註銷、掛失、凍結等)導致本協議之服務無法正常提供,長橋香港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客戶確認使用本服務的意思表示出自您的真實意願,同時您對使用本服務過程中發出的指令的真實性及有效性承擔全部責任,該指令視為您的真實意思且不可變更或撤銷。您承諾,長橋香港依照您的指令進行操作的一切風險均由您承擔。

3. 通知

關於本協議條款和其他協議、告示或其他有關您使用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的通知,長橋香港將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通知您,包括但不限於依據您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依據您提供的聯繫地址寄送掛號信的方式、於本網站、本應用程序或合作伙伴網站上公佈、或發送手機短信和電話通知等方式。您應當確保上述電子郵件地址、聯繫地址、手機、電話等聯繫方式始終處於有效使用狀態;若發生變化,您應當按照長橋香港指定的方式進行變更。上述通知一旦發送或公佈將視為有效送達。

4. 協議修改

長橋香港有權隨時單方面修改本協議中與您之間相關的權利義務,經修訂的協議一經通知,立即生效,無論您在修改生效前使用本服務或生效後使用本服務均應受該修訂及更新的協議所約束。長橋香港將根據本協議約定的方式通知您,若您不同意修改本協議,則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否則,視為您同意並接受修改後的協議。

5. 責任限制

長橋香港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關或因使用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或有關或因處理或執行閣下就有關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於長橋香港或長橋香港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

如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無法正常提供,長橋香港應及時通知其他協議當事人及相關方並積極採取措施予以解決,但是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戰爭、火災、地震、水災、罷工、網絡故障、系統故障、監管政策變化等不能合理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及技術風險、政策風險等。

6. 法律及司法管轄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及不時以展示、廣告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戶至現時仍生效或經修訂、制訂或授用之長橋香港之章程、規例及慣例之管轄,並須按香港法律詮釋。客戶茲服從香港法庭行使非專屬司法管轄權對因上述事項而產生及與之有關的所有爭議及申索之決定、執行及判定。

7. 分割性

倘若本協議所載之任何條文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餘條文將繼續有約束力及有效。

8. 條款及細則

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相關頁面的其他條款或相關規則,一經在長橋香港平台公示,構成本《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您對條款或相關規則有異議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如您繼續使用貨幣基金自動贖回服務,均視為您同意接受其他條款或規則及其不時變更或修改後條款及規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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