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协议

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是长桥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长桥香港”)与长桥香港客户(以下简称 “您” 或 “投资者” 或 “客户”)) 就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投资者通过长桥香港平台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长桥香港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项规则、页面提示、操作流程、公告和通知(以下统称 “本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长桥香港对条款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1.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客户协议所定义的词汇在本协议具有相同含义。

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本服务」,是由以下服务组成:

长桥香港通过综合评估客户的基金账户内之货币基金持仓 (不包含客户通过基金组合投资的货币基金) 及长桥香港实际运营情况等信息,计算出客户可用于证券交易与认购新股的购买力;以及

当长桥香港评估发现符合触发条件时,为客户发起货币基金自动赎回申请,并将赎回后所得款项存入客户之证券账户。

「统一购买力」: 是指将客户同时持有港股,A 股及美股孖展账户的购买力以及货币基金持仓购买力 (详见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本服务定义下第一项) 综合计算所得出的购买力

「触发条件」:是指客户之保证金证券账户出现以下情況︰

客户之证券账户出现欠款;或于客户之证券账户内,其现金结余扣除因参与新股认购而被冻结之购买力后出现负值 (合称「欠款」)。

「自动赎回申请」:是指系统从客户之基金账户发起与其证券账户欠款金额对等的货币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不包含客户通过基金组合投资的货币基金)。

「评估时间」:是指长桥香港每日于其不时指定之时间对客户之证券账户评估是否触发自动赎回申请的时间,具体时间以长桥香港于平台上公布为准;或

如客户参与新股认购,长桥香港于对应现金认购扣款日或孖展认购扣款日 (视乎可参与认购方式) 进行扣款前对客户之证券账户评估是否触发自动赎回申请的时间

「基金每日赎回上限」:是指受限于长桥香港与基金产品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理或分销商签订之协议,不同基金存在不同的每日最高赎回上限。

「自动赎回申请处理金额上限」:是指系统就自动赎回申请所设置的总赎回金额上限。

「平台」: 是指长桥香港向其客户提供服务的交易平台及/或长桥香港官方网站。

2. 服务条款

客户知悉及同意,长桥香港通过综合评估客户之基金账户内之货币基金持仓计算得出客户保证金证券账户之新增购买力,新增购买力可用于证券交易或新股认购,惟新增之购买力可能受实际运营情況或其他相关因素影响而有所调整,长桥香港将全权酌情认定客户之新增购买力。

客户知悉及同意,长桥香港将于评估时间对客户之保证金证券账户进行评估。客户授权长桥香港,如评估发现符合触发条件,即为客户发起自动赎回申请,并将赎回后所得款额存入客户之证券账户 (「常设授权」)。长桥香港将不时全权决定其每日评估时间、客户账户内基金赎回先后次序及自动赎回申请处理规则。

客户知悉及同意,本服务是统一购买力的其中一部分, 当客户通过平台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同意开通统一购买力时,即表示客户同意本协议。

若客户为:

(a) 专业投资者,常设授权将持续有效,直至客户退出/关闭本服务;

(b) 非专业投资者,常设授权的有效期不超过自确认同意常设授权之日起十二 (12) 个月,客户退出/关闭本服务将被视为通知长桥香港终止该常设授权。

客户理解并同意,在常设授权 (视适用情形而定) 到期后,如果长桥香港在常设授权到期日前至少十四 (14) 日向您发出书面续期通知,提醒您常设授权即将到期并将续期,而您在到期日前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您同意续期,则该等常设授权应被视为续期十二 (12) 个月而无需您书面同意。

客户知悉,受限于基金每日赎回上限、自动赎回申请处理金额上限或其他因素,自动赎回申请可能未能完全执行。客户知悉及同意,如最终未能完全执行自动赎回申请,证券账户仍可能存在欠款,客户仍应向长桥香港缴付账户之欠款、适用利息及/或费用。

客户理解并同意,对于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的开通及关闭等操作,均需要遵守长桥香港在网站、本应用程序、业务场景页面上公布的与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相关的提示和规则。您可申请开通及关闭本服务。如客户关闭统一购买力, 即本服务亦会一并关闭。本服务一经关闭,将被视为终止本协议。

客户理解并同意,如因您的长桥香港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挂失、冻结等)导致本协议之服务无法正常提供,长桥香港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确认使用本服务的意思表示出自您的真实意愿,同时您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出的指令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该指令视为您的真实意思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您承诺,长桥香港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均由您承担。

3. 通知

关于本协议条款和其他协议、告示或其他有关您使用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的通知,长桥香港将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通知您,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依据您提供的联系地址寄送挂号信的方式、于本网站、本应用程序或合作伙伴网站上公布、或发送手机短信和电话通知等方式。您应当确保上述电子邮件地址、联系地址、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始终处于有效使用状态;若发生变化,您应当按照长桥香港指定的方式进行变更。上述通知一旦发送或公布将视为有效送达。

4. 协议修改

长桥香港有权随时单方面修改本协议中与您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经修订的协议一经通知,立即生效,无论您在修改生效前使用本服务或生效后使用本服务均应受该修订及更新的协议所约束。长桥香港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您,若您不同意修改本协议,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否则,视为您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

5. 责任限制

长桥香港无须负责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关或因使用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或有关或因处理或执行阁下就有关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除非任何上述损失、损害或开支属直接及可合理预见并直接且完全由于长桥香港或长桥香港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引致。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无法正常提供,长桥香港应及时通知其他协议当事人及相关方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监管政策变化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

6. 法律及司法管辖

本协议受香港法律及不时以展示、广告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户至现时仍生效或经修订、制订或授用之长桥香港之章程、规例及惯例之管辖,并须按香港法律诠释。客户兹服从香港法庭行使非专属司法管辖权对因上述事项而产生及与之有关的所有争议及申索之决定、执行及判定。

7. 分割性

倘若本协议所载之任何条文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其余条文将继续有约束力及有效。

8. 条款及细则

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相关页面的其他条款或相关规则,一经在长桥香港平台公示,构成本《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您对条款或相关规则有异议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如您继续使用货币基金自动赎回服务,均视为您同意接受其他条款或规则及其不时变更或修改后条款及规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