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設授權(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
致: 長橋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中環港景街1號國際金融中心一期18樓1801-1804, 1815-1816室
(“本公司”)
敬啟者,
有關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I章《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客戶款項規則”) 及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H章《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客戶證券規則”)下之常設授權
我/我們,下列之簽署人,(”客戶”)基於以下情形特此授予本常設授權:-
a. 本公司在香港代表客戶在一個或多個獨立賬戶持有或收取的款項 (包括因持有並非屬於本公司的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 (“客戶款項”) ;和
b. 本公司代表客戶在香港持有或收取的所有證券(包括因持有不屬於本公司的證券而產生的任何權益)(“客戶證券”)。
客戶款項規則下的常設授權:
a. 為促進證券交易和履行客戶對本公司的義務或責任,無論此類義務或法律責任是確實、或然、原有、附帶、有抵押、無抵押、共同或分別的,轉移任何金額的客戶款項隨時存入本公司維持的任何獨立賬戶,並可在這些賬戶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款項;
b. 因交易或滿足任何適用的保證金要求和/或結算要求,在本公司合理決定的時間或時間間隔內(無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將任何金額的客戶款項轉移到任何獨立賬戶和本公司在清算公司維持的任何客戶賬戶之間,或在這些賬戶之間來回調動;和/或
c. 因上述1(a)和(b)規定的目的,本公司考慮到現行慣例後合理地於可能的時間或間隔和/或市場匯率將任何金額的客戶款項以一種貨幣兌換成任何其他貨幣。
2. 就本常設授權第 1 段而言,“獨立賬戶”具有客戶款項規則中給出的含義。
客戶證券規則下的常設授權:
3. 客戶特此授權本公司按其酌情權, 並在毋須事前給予客戶任何通知或取得客戶的確認及/或指示的情況下,以下方式處理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客戶證券:-
¡. 根據客戶與本公司訂立的證券借貸協議,運用客戶的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和/或
¡¡. 把客戶的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於任何認可財務機構,作為該機構向本公司提供財務通融的抵押品;和/或
¡¡¡. 將客戶的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給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結算」)或者其他有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證券交易的中介人,用作履行及清償本公司的清算責任和債務;
4. 客戶明白,本常設授權第 3(a)(iii) 段所提述的認可的結算所(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結算)或者其他有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將從客戶的證券抵押品收取首筆固定費用足以支付公司的結算義務。
詞彙賦予的涵義
5.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本常設授權中使用的所有詞彙均與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客戶款項規則》和《客戶證券規則》的證券規則具有相同涵義。
6. 本常設授權是在不損害客戶根據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和法規授予本公司的其他權力或提供的權利的情況下授予的。
7. 客戶特此同意賠償並繼續賠償本公司和/或任何本地或海外經紀人和/或本地或海外清算公司因根據本常設授權進行的任何交易而可能招致、遭受和/或承受的所有損失和損害、利益、成本、費用、訴訟、要求、索賠或任何性質的訴訟。
視為續期
8. 本常設授權自本協議之日起十二 (12) 個月內有效。客戶可隨時通過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撤銷此常設授權。該撤銷自本公司實際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十四 (14) 天屆滿後生效,且不影響本公司在該撤銷生效前根據本常設授權進行的任何交易。
9. 客戶理解,如果本公司在本常設授權到期前至少 14 天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並通知客戶本常設授權即將期,則該本常設授權應被視為已更新。除非客戶反對,否則本常設授權將在到期時按照本常設授權中規定的相同條款和條件進行更新,並且視為客戶在其到期前不反對這種更新。
風險披露
10. 客戶確認,本公司在香港以外地區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包括客戶款項及客戶證券)受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法規的約束,該法律法規可能有別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下制定的規則。因此,客戶的此類資產可能無法享有與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資產相同的保護。
客戶確認
11. 客戶承認並確認,已向客戶解釋本常設授權,客戶完全理解本授權的內容,並已就其內容和效力尋求或有機會尋求法律意見。
12. 客戶在此明確並特別同意受上述所有授權、條款和條件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