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授权(客户款项及客户证券)

常设授权(客户款项及客户证券)

致: 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上环干诺道中 168-200 号信德中心西座 33 楼 3302 室

(“本公司”)

敬启者,

有关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I 章《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客户款项规则”) 及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H 章《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客户证券规则”) 项下之常设授权

我/我们,下列之签署人,(” 客户”)基于以下情形特此授予本常设授权:

a. 本公司在香港代表客户在一个或多个独立账户持有或收取的款项 (包括因持有并非属于本公司的款项而产生之任何利息) (“客户款项”) ;和

b. 本公司代表客户在香港持有或收取的所有证券 (包括因持有不属于本公司的证券而产生的任何权益)(“客户证券”)。

客户款项规则下的常设授权:

  1. 客户特此授权本公司按其酌情权, 并在毋须事前给予客户任何通知或取得客户的确认及/或指示的情况下,以下方式处理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客户款项:

a. 为促进证券交易和履行客户对本公司的义务或责任,无论此类义务或法律责任是确实、或然、原有、附带、有抵押、无抵押、共同或分别的,转移任何金额的客户款项随时存入本公司维持的任何独立账户,并可在这些账户之间来回调动任何数额之款项;

b. 因交易或满足任何适用的保证金要求和/或结算要求,在本公司合理决定的时间或时间间隔内(无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将任何金额的客户款项转移到任何独立账户和本公司在清算公司维持的任何客户账户之间,或在这些账户之间来回调动;和/或

c. 因上述 1(a) 和 (b) 规定的目的,本公司考虑到现行惯例后合理地于可能的时间或间隔和/或市场汇率将任何金额的客户款项以一种货币兑换成任何其他货币。

2. 就本常设授权第 1 段而言,“独立账户” 具有客户款项规则中给出的含义。

客户证券规则下的常设授权:

3. 客户特此授权本公司按其酌情权, 并在毋须事前给予客户任何通知或取得客户的确认及/或指示的情况下,以下方式处理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客户证券:-

  1. 如果本公司因在证券交易和/或本公司获许可/注册的任何其他受监管活动的过程中向客户提供财务通融,本公司可以根据客户证券规则第 7 条:-

¡. 根据客户与本公司订立的证券借贷协议,运用客户的任何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和/或

¡¡. 把客户的任何证券抵押品存放于任何认可财务机构,作为该机构向本公司提供财务通融的抵押品;和/或

¡¡¡. 将客户的任何证券抵押品存放给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结算」)或者其他有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证券交易的中介人,用作履行及清偿本公司的清算责任和债务;

4. 客户明白,本常设授权第 3(a)(iii) 段所提述的认可的结算所 (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结算) 或者其他有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将从客户的证券抵押品收取首笔固定费用足以支付公司的结算义务。

词汇赋予的涵义

5.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常设授权中使用的所有词汇均与不时修订的《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客户款项规则》和《客户证券规则》的证券规则具有相同涵义。

6. 本常设授权是在不损害客户根据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和法规授予本公司的其他权力或提供的权利的情况下授予的。

7. 客户特此同意赔偿并继续赔偿本公司和/或任何本地或海外经纪人和/或本地或海外清算公司因根据本常设授权进行的任何交易而可能招致、遭受和/或承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利益、成本、费用、诉讼、要求、索赔或任何性质的诉讼。

视为续期

8. 本常设授权自本协议之日起十二 (12) 个月内有效。客户可随时通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销此常设授权。该撤销自本公司实际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十四 (14) 天届满后生效,且不影响本公司在该撤销生效前根据本常设授权进行的任何交易。

9. 客户理解,如果本公司在本常设授权到期前至少 14 天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提醒并通知客户本常设授权即将期,则该本常设授权应被视为已更新。除非客户反对,否则本常设授权将在到期时按照本常设授权中规定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进行更新,并且视为客户在其到期前不反对这种更新。

风险披露

10. 客户确认,本公司在香港以外地区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包括客户款项及客户证券)受相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法规的约束,该法律法规可能有别于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下制定的规则。因此,客户的此类资产可能无法享有与客户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资产相同的保护。

客户确认

11. 客户承认并确认,已向客户解释本常设授权,客户完全理解本授权的内容,并已就其内容和效力寻求或有机会寻求法律意见。

12. 客户在此明确并特别同意受上述所有授权、条款和条件的约束。